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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31943********,汉族,初中肄业,系**退休**,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村**栋**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黄石港区*******医院公交站乘坐司机李某某驾驶的*路公交车准备前往西塞山区***菜市场买菜。当该公交车停在西塞山区***站开门上下乘客时,邵某某因没有注意而未下车。在该公交车继续往下一站行驶途中,邵某某发现错过站要求立即停车让其下车,被司机拒绝,劝其在下一站下车。被告人邵某某于是走到公交车后门用手捶打后车门玻璃,多次双手去拉公交车后门,发现后车门拉不开后,拿起后车门附近的不锈钢垃圾桶走到车前部用垃圾桶砸公交车收钱箱。见公交车仍未停车,邵某某便将垃圾桶伸过公交车驾驶室安全门,在司机李某某头上挥舞,导致司机在公交车实际载客约40人且时速达到24公里的情况下,被迫双手离开方向盘进行防护。之后司机紧急停车报警,公安机关赶到后将被告人邵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报案材料、邵某某体检病历材料、乘车卡及乘车记录;2、证人姚某某、周某某、方某某的证词;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公交车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在实际载客约40人的公交车上以持械袭击的方式干扰驾驶员驾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豫军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9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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