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1〕8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某区**镇**公司租房(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号牌为“苏EU****”的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苏州市吴某区黎里镇莘塔社区女字村村道由东向西倒车时,发生刮倒并碾压被害人杨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邵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另被告人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机动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3月1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如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 张弼程
2021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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