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汽车,沿宣城市区宛溪南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宛溪南路九州市场路段,疏于观察,碰撞自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卜某某,造成卜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卜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卜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头部、胸部等多发伤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委托他人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6. 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高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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