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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8********,汉族,高中肄业,住浙江省三门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4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JU****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海游开往浦坝港方向,11时23分许由北往南途经健跳镇228国道3855KM+370M路段时,与由西往东在斑马线上行走的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叶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邵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过磅记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海青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量刑建议书》二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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