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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住河北省任丘市******号,农民,群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9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冀******小型客车沿任丘市会战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井下社区门口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霍某某、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霍某某当场死亡,袁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袁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邵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霍某某、袁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邵某某主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岳胜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尸体尸表检验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筱红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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