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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厂喷胶工,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薛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邵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薛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苏AA****小型汽车,沿南京市浦口区盘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楚韵花香北进出口时,观察疏忽,撞上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薛某某,致被害人薛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薛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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