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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绥化市望某某**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冯某某家的东风小霸王牌吸污车(报废车)载乘高某某沿绥安公路望某某交通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农用汽车修理部门前路段处向路北转弯时,与沿交通街由东向西王某某(另案处理)醉酒驾驶自家无牌照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当场造成王某某身体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意见:王海成伤情属重伤二级。经望某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侦查:案发后邵某某让高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邵某某驾驶的车辆;

2.书证有望某某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望某某公安局110接警台接处警记录簿等:

3.证人高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鉴定意见;

7.望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报废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案发后投案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20年3月28日

附:1、本案主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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