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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Z36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01194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7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7时15分,被告人邵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屯溪区新园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新园西路东里巷路口时,撞到沿该路口西侧的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某,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受伤,三轮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胡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至颅脑损伤死亡。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邵某某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但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身份信息、车辆信息、购买票据、归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损害赔偿协议书、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且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邵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邵某某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凌云

检察官助理:查淳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

2.侦查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赔偿协议一份,付款凭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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