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4〕5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2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2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肥东县古城镇左路村北庄至杨塘的乡村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左路村卫生室附近时,撞到路边安徽**有限公司堆放的沙堆后车辆失控侧翻,造成邵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安徽**有限公司负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4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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