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13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无牌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沿新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宏远家具城处,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行人刘某某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刘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失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说明;
5、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意见书;
7、西安交通大学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
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9、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送达告知笔录;
10、户籍证明等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许婧
2016年5月23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