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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住龙港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9时13分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辽P****8号小型轿车,沿龙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医院门前路段时,与沿斑马线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车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陈某某等证人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吕  松
    金佳佳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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