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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黄某全盗窃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全,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 年12月2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伟全、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19日两次退回连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3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全、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在连州市连州镇内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黄某全参与盗窃22起,价值共计70111元,被告人邵某某参与盗窃15起,价值共计38115元。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0日,黄某全在**路**饭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卢某某的银灰色广嘉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400元。

2.2019年1月22日,黄某全在**酒店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邓某某的银色双鹰牌助力车,经鉴定,价值920元。

3.2019年2月21日,黄某全在**路**号旁盗窃了被害人易某某的红色五羊牌女装摩托车。

4.2019年2月27日,邵某某在连州市**路**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的哑光酒红分磨砂金属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283元。

52019年3月1日,邵某某在**路**宾馆旁盗窃了被害人魏某某的红色铃木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000元。

6.2019年3月3日,黄某全在**路**商务酒店盗窃了被害人唐某某的黑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920元。

7.2019年3月9日,黄某全、邵某某在**路**酒店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孔某谋的红色奔野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040元。

8.2019年3月29日,邵某某在**路**家园二期盗窃了被害人廖某某的红色美运电动车。

9.2019年4月20日,黄某全在**街**巷**号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红色双狮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7425元。

10.2019年4月27日,黄某全在**酒店停车场盗窃了被害人唐某某的橙白色双鹰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842元。

11.2019年5月1日,邵某某在**路消防大队背后巷子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红色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860元。

12.2019年5月4日,黄某全在**饭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成某某的红色隆衡牌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7938元。

13.2019年5月7日,黄某全在**路**巷**号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的灰银色五羊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225元。

14.2019年5月19日,邵某某在**街**号盗窃了被害人许某某的黑色凯剑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883元。

15.2019年5月30日,邵某某在**路**巷**号盗窃了被害人邓某某的黑配皎月白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660元。

16.2019年6月6日,邵某某在**路**号**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的黑色濠江牌男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860元。

17.2019年6月20日,邵某某在**路**号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黑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831元。

18.2019年6月22日,黄某全在**街**号盗窃了被害人邱某某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

19.2019年6月27日,黄某全在**路**宾馆门口盗窃了唐某某的黑色福雅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136元。

20.2019年7月8日,黄某全在连州市**路**号一楼盗窃了被害人彭某某的亚黑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755元。

21.2019年7月1日,邵某某伙同廖某某(“绰号“避震”,已判刑)在**小区A栋楼梯间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黑色台邦牌电动自行车。

22.2019年7月11日,黄某全在**路**巷**号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的红色五羊牌女式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148元。

23.2019年7月12日,邵某某在**路**号**牛肉面旁巷子盗窃了被害人欧某某的好奔牌女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060元。

24.2019年7月19日,黄某全在**路**号布拉肠隔壁盗窃了被害人邓某某的哑光粉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800元。

    25.2019年7月26日,黄某全在**路**巷**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邱某某的浅桔黄色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450元。

26.2019年7月28日,黄某全在**路**号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桃花粉色雅迪牌女装二轮电动车,经鉴定,价值3306元。

27.2019年8月6日下午,黄某全在**大道**号盗窃了被害人丘某某的蓝色飞肯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418元。

28.2019年8月7日,黄某全伙同邵某某在**幼儿园对面民房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谢某某的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4725元。

29.2019年8月10日,黄某全伙同邵某某在**路**幼儿园处盗窃了被害人盘某某的黄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1785元。

30.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黄某全在**路**号盗窃了被害人郑某某的绿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750元。

31.2019年8月16日,黄某全伙同邵某某在**路盗窃了被害人老某某的粉色台铃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518元。

32.2019年8月16日,黄某全伙同邵某某在**路**巷**号盗窃了被害人赖某某的白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36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全、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全、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黄伟全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邵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全、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霓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全、邵某某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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