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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里**村。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高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微信名为“乐逍遥”等人(另案处理)在微信上创建“英雄联盟”赌博群,以抢红包比大小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邵某某受雇佣到该赌博群担任财务,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佣到该赌博群担任发包手。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博群抽取头薪29671元以上。案发后陈某某已退赃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现金缴款单、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陆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财生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手机4部、现金缴款单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律师工作记录表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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