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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邵某某毁灭证据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邵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哈密市伊州区**府**号楼**,户籍所在地哈密市伊州区**街道**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哈密市伊州区**府**号楼**,户籍所在地哈密市伊州区**街道**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5月1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从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凌晨6时许,哈密垦区公安局民警赴图木舒克市抓捕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与赵某某同住的宋某某(另案处理)在民警离开后,打电话给被告人邵某甲,告知其赵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带走,邵某甲随后将赵某某存放在家中的重要资料装进被告人邵某乙的皮箱内,告诉邵某乙赵某某已被警察抓走,皮箱内有赵某某的资料,让邵某乙将皮箱放到车上,邵某乙将皮箱放到自己车里后,第二天将皮箱内的资料转移到其小姑邵邵某丙家车库内藏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明知赵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为帮助其逃避司法追究,将相关证据藏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山江·艾里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取保候审在家(邵某甲的联系方式:1573965****,邵某乙的联系方式:1869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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