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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蒲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57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苏州市工业园区********。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8年3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841983********,汉族,大学本科,住苏州市工业园区**二村**幢**室。被告人蒲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蒲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为非法牟取利益,将多份不符合苏州市房产限购条件的购房人个人信息,提供给潘某某(已判决)。由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苏州地税“金三”系统,将多份个人信息改动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生成个人所得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单,其中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金某某、郭某某、杜某某、顾某某、李某某等8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单已通过本市各区、市住建局的购房网签程序。被告人邵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7000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蒲某某将不符合苏州市房产限购条件的购房人王某某的个人信息提供给被告人邵某某,并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王某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被告人蒲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018年3月6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蒲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限购令)、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苏州市税务机关提供的异常名录、人口信息材料、案发经过;

2. 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邵某某、蒲某某及同案人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数据: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补申报税款情况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买卖税收完税证明8份,被告人蒲某某买卖税收完税证明1份,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蒲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蒲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蒲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锡轶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工业园区**镇**村**幢**室;被告人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工业园区**二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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