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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胥某某二人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2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胥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胥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四次(3月15日或16日、3月27日或28日、4月15日至20日间的一天、5月2日)在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公寓***房容留被告人胥某某注射海洛因。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胥某某在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社区**巷****房容留谢某某注射海洛因。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胥某某先后四次(3月7日或8日、4月15日、4月18日、5月6日或7日)在租住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社区**巷****容留邵某某注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胥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倩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邵某某、胥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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