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4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 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镇**路**家园**号(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5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石某某涉嫌盗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9时3分,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告人石某某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邵某某利用“fiedder”抓包软件拦截订单数据包,通过将杭州手拉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微信商城上的订单商品金额篡改为1元的方式,窃得苹果牌IphoneXS Max 256G手机2部(价值人民币19580元)。
2019年2月11日至2月14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采用同样方式,窃得杭州手拉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城会员1份(售价人民币398元)、爱奇艺黄金会员季卡1份(售价人民币43.5元)。
被告人邵某某还欲采用同样方式窃取苹果数据线6根(售价人民币108元)、爱奇艺黄金会员半年卡1份(售价人民币78元)、优级酷土豆黄金会员周卡1份(售价人民币6.75元),但未收到上述物品与服务。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杭州手拉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邵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石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哲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875503****、1565503****)。
2.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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