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74********,汉族,大专文化,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万宝,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小虎,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124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晔,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及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3月12日、同年5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10日、同年6月24日,昆山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被告人邵某某为偿还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债务,经庄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某为被告人邵某某办理其前妻江某某名下的房屋做抵押贷款,被告人邵某某从其前妻江某某所住的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室窃得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庄某某,该三人花费人民币500元委托他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结婚证,以装修需贷款的名义,在贷款合同上伪造江某某的签字,骗取**银行**支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邵某某得款后偿还庄某某赌债人民币62万元。

2016年,被告人邵某某为偿还债务,从前妻江某某所住的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室窃得其自己的并存放在该处的昆山市**镇**小区**号楼**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房屋转卖给他人,为防止江某某发现,被告人邵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小区**号楼**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放在江某某家中。

被告人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结婚证等;

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没收凭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3.证人江某某、陆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中被告人邵某某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5本,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伪造国家机关证件3本。被告人邵某某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4本。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邵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弟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联系电话1802028****。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幢**室,联系电话1386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