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栋**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在未取得云南省昆明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2019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昆明市盘龙区**水族店以及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号车库内查获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用于出售的价值人民币102070元的成品卷烟36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卷烟;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真伪检验报告等;5.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亭婷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