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张某某、曲某某、于某某开设赌场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1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曾因赌博,于2010年1月8日被原普兰店公安局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赌博,于2016年10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罚款二百元;又因赌博,于2018年1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曲某甲、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张某某、曲某甲、于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邵某某与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山一轻钢材板房内开设赌场,以用押“宝”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每局按10%的标准抽头渔利,并雇佣被告人曲某甲、于某某在赌场帮忙。

2019年12月17日、18日,被告人邵某某安排被告人曲某甲和于某某在通往赌场的道路上望风,但因前来赌博人员较少,该两日未组织起赌局。被告人邵某某仍给付曲某甲和于某某佣金每人9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组织参赌人员在其开设的赌场内进行赌博,二人负责抽头渔利,并安排被告人曲某甲和于某某在通往赌场的道路上望风。当日21时许,公安机关得知犯罪线索后赶赴该赌场,现场查获三十余名参赌人员、赌资11,4031.00元、红色投票箱一个,箱内抽头渔利13,900.00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曲某甲、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物证照片、接证据材料清单、水塘出租协议、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收据及清单、情况说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曲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曲某甲、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通话记录、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曲某甲、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曲某甲、于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健

检察官助理:李玲玲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电话:1594285****、1399855****;被告人曲某甲、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47897****、1599847****。

2.案卷材料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