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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庄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沭阳县********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系被告人邵某某的母亲,女,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54********,汉族,文盲,无业,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庄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邵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亦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进12万余元假冒的南京(红)、苏烟(五星红杉树)、利群(新版)等卷烟。被告人庄某某将其中11万余元假冒卷烟销售给在泗阳县里仁乡经营超市的朱某某和曹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5日,泗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朱某某经营的商店内查获到涉案卷烟。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被告人邵某某、庄某某于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2.5万元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案及到案经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朱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庄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庄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邵某某、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敏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15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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