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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路**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0年1月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04年9月27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街**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灯塔市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6年在沈阳市沈鑫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2年,2018年3月26日出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逮捕,同年6月10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5日0时许,在辽阳市白塔区盛兴社区解放路10-1中泽城天顺寄卖行门前,陈某某(已判决)因停车一事与被害人韦某某发生口角,陈某某开车离开后怀恨在心,便找到被告人邵某某陪其回到天顺寄卖行找韦某某进行报复,邵某某闻讯后找来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已判决)、张威(已判决)等多名男子携带棍棒、砍刀、射钉枪来到陈某某家的门店会合,随后众人用白布遮挡汽车号牌,驾驶4辆轿车来到天顺寄卖行门前,陈某某手持砍刀,其他人手持棍棒,陈某某、邵某某、孙某某等人将寄卖行正门玻璃打碎后破门而入,冲进去殴打韦某某,王某某、张威手持自制的射钉枪堵在门外,并开枪恐吓被害人,韦某某突破众人的堵截,从寄卖行内二楼跳下来逃出后到白趟房派出所报警,陈某某、邵某某、孙某某等人行凶后驾车逃跑。经鉴定,被害人韦某某门店内被砸坏物品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指认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志强
    董  雪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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