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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告人吕某某到昭阳区**广场**工地从事电工工作,两人在上班期间商量将接电缆线过程中剪下的电缆线废料上交一部分电缆线废料给工地仓库,自己带走一部分电缆线废料。2020年7月期间,邵某某、吕某某多次在**广场**工地接电缆线过程中,剪下的电缆线废料装在电工包内带到二人居住的**宾馆**房间内将塑料外皮剥除,后由邵某某将剥下来的电缆线铜芯线分2次卖给昭阳区**小区收废品的刘某某,所得赃款由邵某某、吕某某两人均分。2020年7月13日下午,邵某某、吕某某将接电缆线过程中剪下来的电缆线废料从昭通市昭阳区**广场**工地内带走时,被**广场**工地管理人员当场发现后报警。经昭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9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扣押等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邵某某、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吕某某现羁押在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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