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住该村**组**号,务工。因涉嫌赌博罪, 2020年3月2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号,住该村**组**号,务工。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3月2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告人卜某某商量共同邀约人员在洪湖市**镇**大酒店**房间内开设“炸金花”赌局并从中抽头牟利,并约定以被告人邵某某七成、被告人卜某某三成进行分赃。随后,被告人邵某某邀约了尹某某,被告人卜某某邀约行为人李某某、邓某某、胡某某,在**房间用扑克“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邵某某提供赌资40000元,分别借给邓某某35000元、尹某某5000元;被告人邵某某和被告人卜某某共同抽头9400元,全在被告人邵某某手里,尚未分赃给被告人卜某某。被告人邵某某、卜某某二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邵某某、卜某某的户籍证明,发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邓某某、胡某某、尹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 视听资料:转账记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卜某某,组织赌局邀约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卜某某坦白认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 耀 济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洪湖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4977****;被告人卜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洪湖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72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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