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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单某某等容留卖淫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31983********,汉族,中专文化,“腾王阁温泉浴场”老板,户籍在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镇**村**号,暂住本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腾王阁温泉浴场”店长,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固镇**镇**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腾王阁温泉浴场”领班,户籍在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村**队**号**号。

上列二名被告人于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28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单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单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2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起,被告人邵某某、单某某、张某某在位于本区乐都路94号菜花泾市场“腾王阁温泉浴场”内,容留苏某某、田某某等女技师为男客人提供“口交”等性服务,并从中牟利。其中,邵某某系老板,为浴场提供资金、培训女技师,发放工资;单某某系店长,管理浴场包括卖淫项目在内的日常事务;被告人张某某系领班,负责带客、招呼女技师上钟、操控遥控器报警等事务。

2019年10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至上述浴场检查,当场抓获苏某某、田某某等多名卖淫嫖娼人员及工作人员,在附近的网吧内又抓获了被告人单某某、张某某,并扣押遥控器等物品;同年12月2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人邵某某、单某某、张某某容留卖淫的事实

证人苏某某、田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薛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照片,微信账单截图等;被告人邵某某、单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邵某某、单某某、张某某在位于本区乐都路94号菜花泾市场“腾王阁温泉浴场”内,容留苏某某、田某某等女技师为男客人提供“口交”等性服务。

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人邵某某、单某某、张某某案发及抓获经过、身份信息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邵某某、单某某、张某某均系被抓获到案;其等作案时均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单某某、张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单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姣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区**镇**路**弄**号**室,联系方式:1782182****;被告人单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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