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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刘某甲等6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邵某某,绰号妹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卫荣,云南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0810390399。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律师:翁利军,云南泰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9200810220734。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女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街道**居委会**组,因涉嫌犯有偷越国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镇**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乙肝传染疾病,被永德县公安局当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丙、易某某、刘某丁、梁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邵某某、刘某甲、梁某某、刘某丁、易某某等5人从湖南娄底乘坐G1375次火车到昆明,后从昆明乘车到达南伞,并与他人从南伞边境小路偷渡出境到缅甸国果敢老街。2020年3月16曰,被告人刘某丙从湖南娄底乘G1377次火车到昆明,后从昆明乘车到达南伞,并与他人从南伞边境小路偷渡出境到缅甸国果敢老街。在缅甸国老街期间,6名被告人相遇结识后相邀偷渡回国。2020 年5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丙、易某某、刘某丁、梁某某6人结伙经“蛇头”安排,走小路从缅甸国偷渡入境到中国南伞镇金都宾馆附近,后6名被告人乘坐李某某(另处)驾驶前来接送的小汽车(云SA6468),5时30 分许途径南伞至孟定路段南伞水泥厂旁时,被正在执行查缉任务的保山市昌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丙、易某某、刘某丁、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丙、易某某、刘某丁、梁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相互邀约偷越国境,情节严重,6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6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6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作用地位相当,应各自承担罪责。因6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昌

检察官助理:杨鲁蛟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丙、易某某、刘某丁现被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务(5部智能手机)清单1份;

6.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对于邵某某、刘某甲等6人偷越国(边)境案指定管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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