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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李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公开版)_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千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千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千山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组**号,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千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千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日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李某甲从外地购买大量带有品牌标识的包装贴纸后在鞍山市千山区甘泉镇杨相屯村兴元加工部内雇佣工人加工带有品牌标识的包装盒。案发当日民警在现场发现带有品牌的包装盒DIOR(迪奥)品牌标识的包装盒1125个,带有GUCCI(古驰)品牌标识的包装盒1498个;带有LV(路易威登)品牌标识的包装盒560个;带有PRADA(普拉达)品牌标识的包装盒230个 。

从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多次卖给王某甲(另案处理)DIOR(迪奥)品牌标识的包装盒27515个,价值108530元。

从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多次卖给刘伟健(遇见)带有LV(路易威登)品牌标识的包装盒1100个,价值2370元。

从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6月6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多次卖给代凤(A89金袋子名品一号店)带有DIOR(迪奥)品牌标识的包装盒2235个,价值9014元;带有GUCCI(古驰)品牌标识的包装盒630个,价值2450元;带有Givenchy(纪梵希)品牌标识的包装盒870个,价值2951元;

从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二次卖给杨程博(百亿11号楼6单元602Y)带有PRADA(普拉达)品牌标识的包装盒200个,价值650元。

从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6月9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多次卖给姜涛带有GUCCI(古驰)品牌标识的包装盒500个,价值1380元;带有LV(路易威登)标识的包装盒1500个,总共带有品牌标识的包装盒2000个,总价值5610元。

7、从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多次卖给李明(小俩口)带有LV(路易威登)品牌标识的包装盒1592个,价值5015元;带有GUCCI(古驰)品牌的包装盒16145个,价值64178元。

8、从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多次卖给魏春霞(魏霞1323819****)带有PRADA(普拉达)品牌标识的包装盒600个,价值1970元。

9、从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多次卖给李淼兰(李淼、越努力、越幸运)带有GUCCI(古驰)标识包装盒1660个,价值5037元;带有LV(路易威登)标识的包装盒2100个,价值5670元; PRADA(普拉达)标识包装盒360个,价值944元。

10、从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6月7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多次卖给张兰兰(鑫格)带有GUCCI(古驰)品牌标识的包装盒500个,价值1960元;带有LV(路易威登)品牌标识的包装盒460个,价值1600元。

11、从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6月11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多次卖给张元嵩(富贵顺包包)带有DIOR(迪奥)品牌标识的包装盒100个,价值380元;带有GUCCI(古驰)品牌标识的包装盒700个,价值950元;带有LV(路易威登)品牌标识的包装盒550个,价值1815元;带有PRADA(普拉达)品牌标识的包装盒9479个,价值31257元.

12、从2019年9月26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多次卖给李玉英(小英子)带有LV(路易威登)品牌标识的包装盒550个,价值2169元。

13、从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三次卖给陶宇(A陶LOVE陶)带有GUCCI(古驰)品牌标识的包装盒840个,价值3744元。

经侦查,被告人邵某某、李某甲经营的**加工部从2019年初至案发一共销售带有品牌标识的包装盒73599个,总价值258264元。

2020年6月15日,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带有“DIOR”(迪奥)标识的包装盒和包装贴作出鉴定,证实扣押的带有“DIOR”标识的包装盒和包装贴均是假冒Christian Dior/Dior注册商标的产品,不是真正的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产品。

2020年6月16日,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带有“GUCCI”(古驰)标识的包装盒和包装贴作出鉴定,证实扣押的带有“GUCCI”标识的包装盒和包装贴是侵犯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20年6月19日,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对涉案的带有“LOUIS VUITTON”(路易威登)标识的包装盒和包装贴作出鉴定,证实扣押的带有“LOUIS VUITTON”标识的包装盒和包装贴是未经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0年6月18日,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带有“PRADA”(普拉达)标识的包装盒和包装贴作出鉴定,证实扣押的带有“PRADA”标识的包装盒和包装贴是假冒普拉达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

2020年6月20日,纪梵希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带有“GIVENCHY”(纪梵希)标识的包装贴作出鉴定,证实扣押的带有“GIVENCHY”标识的包装贴全部都是未经商标权利人纪梵希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上海贞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做出的鉴定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李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嘉暄

检察官助理:沈佳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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