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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家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望都县****,住望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农。2019年11月11日到望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03时许,在望都县**村的**宾馆内,被告人邵某甲因琐与被害人邵某乙发生冲突,用凳子将邵某乙左手砸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邵某乙左手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罗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霞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93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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