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03时许,在望都县**村的**宾馆内,被告人邵某甲因琐与被害人邵某乙发生冲突,用凳子将邵某乙左手砸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邵某乙左手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罗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光霞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932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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