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邵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高中,**省**县人,现住**省**县**乡**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于****年**月**日**时**0分,酒后驾驶无号牌拖拉机组沿**乡**村至**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对向于洪某驾驶的吉A****号面包车相刮。经鉴定;从送检的邵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 15毫克/100毫升。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邵某、于洪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苏某、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邵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鹤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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