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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邵某,男,196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67********,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邵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码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在***镇政府被交警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4mg/100ml,属于醉酒。被告人邵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4、现场照片、车辆照片5、视听资料;6、查获经过;7、认罪认罚具结书;8、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孔艳华

检察官助理:张敬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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