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邵某乙和邵某甲、邵某丙、邵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商议,决定到珠海市**镇实施假冒熟人,打电话诈骗他人钱财的活动。邵某乙先后购买了作案用的手机、手机卡、手机号码话单等作案工具。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邵某乙与邵某甲、邵某丙、邵某丁等人来到珠海市金湾区**镇实施电话诈骗活动,住**镇**路**号**栋**房、**房。被告人邵某乙与邵某甲、邵某丙、邵某丁等人约定,邵某乙提供诈骗工具,负责收款、取钱等,其他人诈骗成功获得的钱款与邵某乙四、六分成。2019年3月12日,邵某乙等人使用电话拨打被害人吴某某电话,冒充吴某某的熟人,以要给领导送红包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000元。2019年4月12日,邵某乙等人使用电话拨打被害人刘某某电话,以同样的方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邵某乙及邵某戊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7部,塑料袋1个,手机卡1张等物品一批;2.书证:被告人邵某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手机通话记录打印及调取说明、指认照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邵某甲、邵某丙、邵某丁等人的证言;6.搜查、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有关通话记录光盘、金湾区**宾馆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俊
附:
1.被告人邵某乙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柒册,光盘伍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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