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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谭某某组织卖淫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74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南省涟源市**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涟源市**镇**宿舍。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辩护人黄志锋,湖南三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邵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涟源市**镇**房。因涉嫌有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邵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还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4日至28日、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上旬,被告人谭某某、邵某在娄底市娄某某**东街的**家庭宾馆租用七楼701房、702房、703房等房间组织阳某某、段某某、肖某某、曾某某、廖某某、黄某某等人卖淫。谭某某与邵某通过电话或微信联系嫖娼人员,谭某某还负责租用房间、在宾馆楼下望风、收取嫖资、给卖淫女发放工资提成等,邵某则负责在该宾馆七楼负责介绍接待嫖客、安排卖淫女、打扫房间等。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邵某在**家庭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邵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段某某、肖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邵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5.物证鉴定书;6.手机资料U盘、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邵某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谭某某、邵某均系主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剑刚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邵某均被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U盘1个、光碟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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