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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路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邵某,绰号“神经病”,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1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10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5月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8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某,绰号“耗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弄**号**室。2013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4年5月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09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路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邵某路某某朱某某等人在KTV喝酒唱歌后,至重庆鸡公煲店吃夜宵。邵某路某某朱某某等人与正在重庆鸡公煲店门口吃夜宵的张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遂无故殴打一旁的被害人谢某某。被害人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上前劝阻,邵某路某某朱某某等人遂持椅子、酒瓶、电瓶车车锁等物进行追打,造成张某某右腕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吴某甲体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吴某乙两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头皮瘢痕、体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谢某某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指甲脱落(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

民警接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路某某朱某某。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邵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20年7月23日将其抓获。到案后,邵某路某某朱某某均因醉酒无法回忆案发经过,但均表示认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醒酒记录》,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邵某路某某朱某某的到案经过。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其和朋友在**路重庆鸡公煲吃饭,从金某某走来三名男子,其朋友看了一眼,对方光头男子就破口大骂,从鸡公煲店内又走出四名男子。谢某某过来和其打招呼,之前三名男子就打谢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和同桌的人去拉架,对方七八名男子还打了他们。对方几名男子手持酒瓶、凳子等物品,一名卷发男子咬伤了谢某某的手指。张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路某某朱某某是将其及朋友打伤的其中两名男子。

3. 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其和吴某乙谢某某等人在**路重庆鸡公煲门外吃饭。其买单离开,没多久听到吵骂声,看到谢某某在鸡公煲店门口被四名男子围殴,其和吴某乙等人去拉架。对方又来了三四名男子,手拿啤酒瓶和凳子打人,张某某也被打了。吴某甲辨认出被告人路某某朱某某是将其及朋友打伤的其中两名男子。

4. 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其和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在**路重庆鸡公煲门口吃饭。其和熟人大姐打招呼,一桌的三个客人冲过来对其拳打脚踢。对方又来了5、6个男子,用椅子、酒瓶砸其身上、头上。一个胖胖的白衣男子拿椅子、酒瓶砸其;一个卷发男子对其拳打脚踢,还把其右手食指上的肉和指甲全咬掉了;还有个个子不高、板寸头的男子对其拳打脚踢。谢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路某某是用椅子、啤酒瓶砸其的男子。

5. 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其和谢某某吴某甲等人在**路重庆鸡公煲门口吃饭。谢某某和一个熟人打招呼,旁边一桌的三个客人突然冲向谢某某并拳打脚踢。其去拉对方一个叫“耗子”的男子,对方打了其脸上一拳,又用啤酒瓶和锁打其,还有几个不认识的打其。吴某乙辨认出被告人路某某就是打其的绰号叫“耗子”的男子。

6.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7月18日凌晨2时许,其看到重庆鸡公煲店内走出7、8名男子,和店门口正在吃饭的吴某甲姐姐一桌发生争吵,对方几名男子打了吴某甲姐姐那桌的一名男子。吴某乙谢某某去拉架,7、8名男子就拿凳子和酒瓶打他们。周围的人都去拉架,很多人也受了皮外伤。一名叫“耗子”的光头男子和一名平头男子被拉住,其他人都逃走了。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路某某就是打人的“耗子”,朱某某是打人的其中一名男子。

7. 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向证人袁某某调取刻有案发过程的监控光盘片一张。

    8. 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谢某某张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的伤势情况。

9. 被告人邵某路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10.《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邵某路某某朱某某的主体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路某某朱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路某某朱某某共同随意殴打多人,致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邵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俞慧萍

检察官助理:黄晔晴

2020年11月4日

附:

    1. 被告人邵某路某某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02667****

2. 案卷材料、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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