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街镇**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村一餐馆内,见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门口的电动车上放着一台手机,趁被害人不备时,将被害人田某某手机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涉案手机市场价值人民币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赃物未追回,有一次前科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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