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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邵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至9月28日临时羁押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邵某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的老房子拆迁,获得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补偿的位于***安置点的安置房二套,房号分别为**-B-6栋30单元13-A-1号(以下简称“1号房”)及**-B-6栋30单元13-A-2号(以下简称“2号房”)。

2014年12月,邵某将1号房以16万元的总价出售给叶某某户,得款11万元,余款5万元待过户后支付。2016年12月,邵某因做生意亏损,遂隐瞒1号房已出售给叶某某户的事实,将1号房以23万元总价出售给邵某某户,骗取购房款20万元,余款3万元待过户后支付。2018年12月,邵某再次隐瞒1号房已出售给叶某某户、邵某某户的事实,将1号房以36.029万元的总价出售给吴某某户,骗取购房款35.029万元,余款1万元待过户后支付。

2016年12月,邵某将2号房以22.68万元的总价出售给胡某某户,得款19.68万元,余款3万元待过户后支付。2016年至2017年,邵某多次向张某某借款,至2017年12月时本息累计23万元,邵某隐瞒2号房已经出售给他人的事实,与张某某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2号房以23万元抵给张某某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房屋买卖合同、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邵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金必思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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