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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故意杀人案)_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195号

被告人邵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富平人,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镇**街**组**号,暂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里**号**单元**。2017年11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8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与被害人柯某某分别住在西安市未央区**里**号**号房间及**号房间。2017年11月22日13时许,邵某在自己房间内发现柯某某独自在**号房间中,便携带刀子进入该房间内意欲抢劫,遭到柯某某反抗,邵某通过使用黑色裤袜反绑双手、割破衣服等方式压制柯某某的反抗。邵某翻找财物后,为防止柯某某报警,遂使用勒颈、捂堵口鼻、割喉的方式将柯某某杀死,后邵某使用柯某某的钥匙将**号房门反锁并逃离现场,于当晚逃窜回陕西省富平县。次日晚21时30分许,民警在富平县杜村东街惠德商务酒店内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5.书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持刀侵入他人住宅实施抢劫,并为灭口实施了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邵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代检察员:贾少勋

2018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邵某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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