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7********,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寨子口的公路上被盈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邵某某身背的一个黑色布包里面查获OPPO牌白色直板触屏手机一部和人民币101元,从其驾驶的白色电动摩托车龙头处的储物盒里面查获用蓝色塑料袋装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包,经称量,一包净重18.69克,另外一包净重18.27克。本案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6.9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且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杏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一册,光碟五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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