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袁德保,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江苏常州市武进区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袁德保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安徽省肥西县人,住肥西县**镇**幢**室。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庄**号,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室。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袁德保、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袁德保伙同被告人邵某某注册成立泗县**商贸有限公司,后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该公司向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某某经营的江苏**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人袁德保伙同被告人邵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6份,总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161410.26元,总税额1047439.68,总价税合计7208849.94元;被告人于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总金额4555564.08元,总税额774445.86元,总价税合计5330009.94元。以上税款均已认证抵扣。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袁德保伙同被告人邵某某以泗县**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于某某实际经营的江苏**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总金额4555564.08元,总税额774445.86元,总价税合计5330009.94元。
2.2015年8月至12月,被告人袁德保伙同被告人邵某某以泗县**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总金额1605846.18元,总税额272993.82元,价税合计1878840元。
被告人袁德保于2019年6月14在泗县**镇**村老村部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邵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6月13日到泗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德保、邵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袁德保、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伙同被告人袁德保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邵某某、袁德保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某某、袁德保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德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于案发后退款774445.86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在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建议对被告人袁德保在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以上四年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哲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袁德保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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