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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55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里村**。因本案,于2017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同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两次传讯不到案,于2018年4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同年4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4日上午7时许, 被告人邵某某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北苑小区*幢楼下电信机房内,将机房内的电信光缆剪断。经价格认定,被剪断光缆损失价值人民币23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电话通讯记录、群发消息记录,处理报告、处理经过、抢修工程决算,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电信批量断站故障处理报告,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方某某、沈某某、张某某、蒋某某、董某某、许某某、房某某、孔某某、管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检察官助理:谢丽涛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公安卷3册

3、随案移送:光盘5张(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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