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88号
被告人邵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镇**村**组**号。2015年8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盗窃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邵某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期**栋**单元**号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盗窃首饰若干;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邵某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期**栋**号被害人王某某的住处,盗窃外币若干;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邵某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期**栋**单元**号被害人毛某某的住处,盗窃银色项链一条、黄色石头一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平板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700元,华为平板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0年11月1日,被告人邵某采取撬锁的方式进入成都市双流区**小区**期**栋**号被害人杜某某的住处,盗窃黄金耳钉一对、黄金项链一条、铂金戒指一对,黄金吊坠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萍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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