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邵云南,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城关区**路**号**室。2013年11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3000元,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云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邵云南与王某某经电话联系交易毒品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大酒店附近,欲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邵云南身上查获欲出售的海洛因0.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称量毒品及作案工具、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云南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云南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云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教育,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向他人出售毒品,属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鸣姬
书记员:荆瑗瑗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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