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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28日被江苏省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24日被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09年8月5日被连云港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于某甲、马某某、李某某、靳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邵某某,听取被害人于某甲、马某某、李某某、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邵某某趁人不备,采取扒窃、秘密窃取等方式先后在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青口镇,盗窃作案4起,窃得手机3部、电动自行车1辆,财物合计人民币1865元。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抗日山东大门山附近一水果摊前,采用贴靠手段扒窃被害人于某甲上衣右侧口袋内OPPOR15手机时被当场发现后逃跑,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 。

2.2019年3月31日中午,被告人邵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恒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西侧树林内,窃得被害人马某某挂在树枝上衣服内华为荣耀6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65元 ,案发后手机已追回。

3.2019年10月份一天17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小区**门前,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电动车前挡风内vivo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00元 ,案发后手机已追回。

4.2020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南侧,窃得被害人靳某某小刀牌电动车1辆,案发后电动车已追回。

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2.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违法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7刑初337号刑事判决书、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青开发公(长)行罚决字(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于某乙、徐某某、刘某某、邵某某证言;

4.被害人于某甲、马某某、李某某、靳某某陈述;

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张江波

2019年7月2日

附:

1. 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668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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