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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6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区**社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南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2日退回南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2日补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邴某某在孙某某(已判决)经营南和县老妈乐全家福店期间,负责孙某某店的业务指导并提供老妈乐公司的影像资料和宣传单及下发孙某某店每月要完成规定的任务量,并让孙某某将非法吸收的钱转到指定的公司人员账户上。孙某某自2017年6月份至2017年12月份在南和县城富强路110号经营“老妈乐全家福”店以来,在没有吸储资质的情况下,以采取免费为老年人做保健、高额回报、发放礼品、集中培训等方式为诱饵,非法吸收南和县城及周边乡镇的群众资金。截止目前,已涉及报案群众23人,非法吸收公众款593920元,造成损失4571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信、前科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受害人员信息表、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人孙某乙的的证言、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孙某某辨认邴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作为孙某某的上线,在没有吸储资质的情况下经营南和“老妈乐全家福”店非法吸收南和县城及周边乡镇的群众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笑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邴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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