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邴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址:河北省故城县**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邴某某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分三次在故城县青禾馅饼店内吧台下抽屉里的黑色手提包内盗窃现金共计3000元。
2019年05月02日10时许,邴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盗窃4000元现金。案发后,邴某某积极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红军
2020年6月11日
附:
1. 被告人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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