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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刑事速裁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武城县**镇**村**号,住武城县**庄**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武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15时48分,被告人邴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李家户乡商贸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KV乡直线087号杆路口处时,与由东向南转弯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相碰撞,致使李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后,鲁******号小型轿车成员辛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被告人邴某某跟随120急救车到达医院后逃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武城交警大队认定,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邴某某到武城县交警大队投案,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武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邴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其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友忠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邴某某取保候审于武城县**庄**号楼**单元**室,电话:18888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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