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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邴某某醉酒驾驶“鲁******”大众轿车自大学路如家海鲜城驶出,由东向西途经大学路、育英街、尚学路,并在育英街与尚学路交叉口因行车问题与后方一厢式货车司机发生争执,后其沿尚学路继续向西行驶,驶入月秀家园小区。因市民举报,交警直属一大队民警在月秀家园小区将被告人邴某某查获。经查询,被告人邴某某的驾驶证已因实习期内累计扣12分于2018年3月2日被注销。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7.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邴某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邴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伟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武城县李家户乡辛庄村。

2.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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