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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邴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捕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县人,农民,住莒县**乡**村**号。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邴某某驾驶鲁******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水县黄山铺镇正佳物流门前路段时,与在道路右侧顺行的沂水县***镇***村18号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徐某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被告人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邴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试听资料;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艳菲

张青青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66335****);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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