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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邳进波故意杀人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津检一分院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邳进波,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9年10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邳进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期间,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邳进波与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同年10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邳进波与王某某相约见面后,共同吃饭、饮酒;至19时许,邳进波驾驶白色宝来轿车与王某某到本市宝坻区**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外东西向公路北侧停车,并发生性关系。而后二人因故发生矛盾,被告人邳进波驾车行驶至宝坻区潮白河大桥西侧300米河岸处,再次与王某某发生争执,邳进波恼羞成怒,将被害人王某某强行拖入潮白河水中,用双手按压王的头部,致其溺水死亡。后被告人邳进波将王某某尸体装进轿车后备箱,逃离杀人现场,伺机抛尸。随后在宝坻区潮白河北堤,被告人邳进波用轿车后备箱垫包裹尸体并用途中捡到的混凝土块、打包带捆绑后,将被害人尸体抛入潮白河中,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邳进波被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该未知名女性死者符合溺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后备箱垫等物证;

2.案件来源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等笔录;

6. 被告人邳进波的供述和辩解;

7. 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邳进波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民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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