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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邳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636号

被告人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一,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邳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至9月18日间,被告人邳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车棚处,趁无人之机,多次盗窃他人快递包裹,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2288.15元,其中盗窃被害人张某甲(女,23岁)黛珂植物欣韵水乳面部套装一套(购买金额人民币680元)、被害人李某某(女,26岁)SK2小灯泡一瓶和SK2乳液一瓶(购买金额合计人民币330元)、被害人董某某(男,26岁)air funk无火香薰三瓶(购买金额人民币178元)、被害人王某甲(女,25岁)祖玛珑香水一瓶(购买金额人民币480元)、被害人王某乙(女,28岁)珂润牌洗面奶一瓶(购买金额人民币108元)、被害人王某丙(女,35岁)郁美净儿童霜六只(购买金额人民币33.86元)、被害人张某乙(男,28岁)郎仕控油净透洁面膏一只(购买金额人民币232元)、被害人王某丁(女,32岁)冠军卫衣一件和MJ背包一个(购买金额合计人民币175元)、被害人王某戊(男,34岁)富罗迷女童鞋子一双(购买金额人民币71.29元)。现涉案郁美净儿童霜四只、air funk无火香薰一瓶已起获发还,其余涉案财物均未起获。

被告人邳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3日间,被告人邳某某通过他人分别对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王某丁、王某戊进行了赔偿,前述被害人对邳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财物照片等;2.书证:订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闲鱼网售卖记录等;3.证人证言:赵某某、崔某某、许某某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等九人陈述;5.被告人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邳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志强
代理检察员: 樊中豪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邳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提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辩护人李一,联系方式:131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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