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7〕75号
被告单位邳州市*甲粉体有限公司(原称邳州市*乙粉体有限公司),单位住所邳州市**镇**街。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邳州市*甲粉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赵德华,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4********,汉族,大专文化,邳州市*甲粉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小区**号。被告人赵德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邳州市*甲粉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德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23日、2016年12月6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2017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6年9月7日、2016年11月17日、2017年2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邳州市*甲粉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日。2010年6月至2013年间,被告单位邳州市*甲粉体有限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华决定,以该公司经营周转资金为由,以该公司和赵德华的名义,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郑某某、彭某某、骆某某等2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至今仅归还少部分资金,给存款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赵德华在上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骆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赵德华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邳州市*甲粉体有限公司、被告人赵德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17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德华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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